關於107年度下半年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之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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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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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07年度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及本會「大學校院校務評鑑追蹤評鑑與再評鑑作業準則」(如附件一)辦理。
二、107年度下半年受評單位之改善期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認可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評鑑項目,須於109年10月至12月進行追蹤評鑑或再評鑑實地訪評作業,實地訪評流程如附件二。
三、107年度下半年之受評學校應依據實地訪評報告書「(三)建議事項」逐項回應撰寫「自我改善情形結果表」,以做為後續追蹤改善情形之依據,撰寫方式說明如下:
(一)認可結果為「通過」之項目,應合併撰寫「通過項目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內附「通過項目自我改善情形結果表」,如附件三;封面格式如附件四。
(二)認可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與「未通過」之項目,應合併撰寫「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內附「自我改善情形結果表」,如附件五;封面格式如附件六。
(三)「未通過」之項目須另撰寫自我評鑑報告,附於該項目之「自我改善情形結果表」後。
(四)基於環保或資料繁多等考量,附件可採紙本或光碟擇一形式繳交(如採光碟形式,請將附件光碟個別黏貼於封底內側)。
四、「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繳交事宜,說明如下:
(一)認可結果為「通過」之項目,須檢附符合規定格式之「通過項目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紙本一式2份與電子檔1份。
(二)為配合後續追蹤評鑑與再評鑑實地訪評作業之進行,認可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項目,須繳交「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紙本一式6份,惟逾一個項目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者,則每增加一個項目增加3份,並至本會網站上傳符合規定格式之檔案(word檔),有關上傳檔案之帳號與時程,本會將另函通知。
(三)「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採雙面印刷,並於書背標示校名與評鑑項目,於109年8月31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方式函送本會,俾利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