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7年度上半年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追蹤評鑑與再評鑑」後續自我改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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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lun
一、為促使各校持續自我改善,107年度上半年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追蹤評鑑與再評鑑之受評學校,仍應撰寫「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且提交本會備查。
二、貴校「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之內容及繳交事宜,分述如後。
(一)填寫「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封面,如附件一;並據此製作書背。
(二)撰寫「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結果表」,如附件二-1,並附相關佐證資料;撰寫範例如附件二-2。
(三)「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內容係針對「改善情形檢核」之「部分改善」及「未改善」項目,逐項回應改善情形。
(四)若「改善情形檢核」皆為「已改善」,則毋需繳交「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
(五)「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資料之撰寫年度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六)請將「後續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檢附紙本一式2份與電子檔光碟1份(word檔案格式),於111年2月15日(二)前(郵戳為憑)函送本會,俾利後續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