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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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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評鑑自訂評鑑學校自我評鑑機制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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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mitchell

文/黃淑苓.國立中興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暨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教授

「師資培育自訂評鑑」評鑑模式終於起跑,符合「自訂評鑑」的師資培育大學要開始面對「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規劃的挑戰。高教評鑑中心依據「107及108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2018/01),自2018年9月開始接受師資培育大學提送「師資培育類科自我評鑑計畫」,申請評鑑機制認定。作者實際參與任職大學的師資培育評鑑規劃,又曾經完成一所大學的新一週期「大專校院自辦品保」規劃,有一些心得可以分享,期望有助師資培育大學順利規劃「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和計畫書。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是大學教學「品質保證/自我評鑑」的一環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是大學教學品質保證的一環,是大學對校內各類教學「自我評鑑」的一環。雖然教育部因為重視師資培育而將之列為「專案評鑑」,但是其評鑑內容實與「大學評鑑辦法」(2013)所列的院系所及學程評鑑、學門評鑑相近,評鑑重點都包括課程教學、教師專業、學生學習、資源與行政服務、辦學成效。所以「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無疑是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的一部分,可以視為「院系所及學程自我評鑑機制」的一種特例。建議師資培育大學參照「107及108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調整大學既有的「院系所及學程自我評鑑機制」,以規劃「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認真比較「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認定」和「大專校院自辦品保認定」(大專校院自辦品保認定實施計畫,2019)規範的主要差異在於評鑑項目、評鑑委員和觀察員兩項,其餘都相近。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規劃應兼顧校本「品質保證∕自我評鑑」理念和教育部「師資培育評鑑」規範

師資培育大學應發揮「自主」、「自治」、「自我品質保證」的大學自治精神,並依據教育部新一週期師資培育評鑑規範,規劃「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106年起實施新一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明訂新一週期師資培育評鑑,評鑑精神為「協助各校從學校定位、系所結構及辦學條件中,持續精進師資培育機構之辦學專業、績效、特色、創新」。師資培育大學宜掌握新一週期師資培育評鑑規範要旨,結合學校已建立的「品質保證」理念與機制,轉化為具有「校本特色」的「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建議「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說明校本「品質保證/自我評鑑」理念和轉化為「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的關鍵,避免過度抄錄「106年起實施新一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107及108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等公版計畫。

校訂評鑑法規是「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的核心骨幹

法規是奠定「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的核心骨幹,法規健全,則機制近乎完成。師資培育大學送審的「師資培育自我評鑑計畫書」,其中包含法規。計畫書和法規都能作為未來評鑑實施依據,可是「自我評鑑」認定審查特別強調部分機制重點必須明確訂定於法規。因為經過校內充分討論而通過的法規,可以確立「自我評鑑機制」法制化,使之制度化、常態化、持續化,不易因人事更迭而輕易變動。而「計畫書」有實施期限,屬單一週期的規劃,難以確保制度穩定和永續。「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相關法規的訂定,建議考量以下各點:

(1)應包含評鑑機制的主要重點

評鑑組織、評鑑項目、評鑑流程、評鑑支持系統、評鑑結果與應用等重點項目都應該明確規定於法規。

(2)法規體系應簡明完備

1.大學既有的「自我評鑑」相關法規如果能夠適用於「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建議不另訂新法,以免疊床架屋,造成實行困擾。

2.如果可以在大學既有的「自我評鑑」相關法規中增訂條文或子法以因應「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比重新另訂新法,更有利大學整體治理。

3.上階法規如果需要更細節規範,宜明訂另訂子法;下階子法的法源依據應該正確且完整,對應上階法規正確法條,上下對應,避免錯漏。

4.同一法規的法條先後順序宜審慎安排,例如有關指導委員會的相關條文置於相鄰條項,程序相關條文應該置於結果相關條文之前。

5.建議增訂「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條文,可以避免重複訂定過多條文,並能即時援引適當法規解決意外情況。

(3)規範對象為師資培育大學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不是「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師資培育」是師資培育大學的責任,不是只有「師資培育中心」或「師資培育學系」責任。師資培育大學所定的「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相關法規是規範師資培育大學依法實施「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包括相關行政處室、評鑑組織、師資培育單位及法規授權的評鑑組織等,不是只有師資培育單位。更不宜列入教育部或是高教評鑑中心的權責。

「評鑑組織」攸關「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的成敗與品質

如同大學的其他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組織」的組成與權責攸關「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成敗與品質。「評鑑組織」至少包含四者:指導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推動委員會等其他類似功能的組織)、工作小組和評鑑委員會。只要組成和職責恰當,除了「指導委員會」之外,其餘三者各校或有不同名稱,皆無不妥。四種評鑑組織分別說明如下:

(1)指導委員會

其職責是指導(評鑑機制的規劃與運作等)和審議(評鑑委員名單、評鑑計畫、評鑑結果、申復、改善計畫與改善結果等),相當於過去「高教評鑑中心」的角色(註1)。大多數委員應為外部專家,以利集思廣益,幫助大學有效、恰當、可行地規劃「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以利獲得正確有用的結果。可以與「院系所及學程自我評鑑」同一個委員會。

(2)執行委員會(或推動委員會等)

校內實際推動或執行大學對「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的相關事項,一方面上承「指導委員會」決策而付之實行,一方面下接師資培育類科單位的評鑑相關報告與需求。成員應為具有行政決策或行政監督權責的校內相關處室及學院主管,以利有效執行決策或即時回應需求。可以與「院系所及學程自我評鑑」同一個委員會。

(3)評鑑工作小組

負責依據評鑑項目收集多元評鑑資料、進行內部自評、彙整評鑑報告。成員應包括師資培育類科相關單位的主管、教師與行政人員。不同師資培育類科建議分別建立小組。

(4)評鑑委員會(或只有委員而無委員會)

執行外部評鑑,負責檢閱評鑑報告書和實地訪評。依據「106年起實施新一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應有5位評鑑委員和2位觀察員,全數應為外部專家。其權責相當於過去由「高教評鑑中心」選派的評鑑委員。

其中「指導委員會」和「評鑑委員會」的外部專家遴聘流程必須嚴謹,應該經過多重流程把關。「評鑑工作小組」或師資培育類科單位只宜有建議權,不宜有遴聘決策參與權。如果「評鑑工作小組」或師資培育類科單位人員對於這兩類外部專家有高度遴聘決策權限,可能傷及評鑑的嚴謹、客觀。各項評鑑組織的組成、成員資格與遴聘流程、任期與職責是評鑑機制的重點,應明訂於法規。

▲評鑑組織的組成與權責攸關「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的成敗與品質。(高教評鑑中心╱攝)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程序決定評鑑實施與結果的有用性、恰當性和正確性

任何評鑑都是費心費力,影響諸多。但是為達成評鑑目的,必須系統化且嚴謹規劃評鑑程序,並切實據以實施,以求得有用性、恰當性和正確性的結果,發揮評鑑效益(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 2019)。熟悉大學治理與大學評鑑的黃碧端(2012)所指出:「除非『程序』上做到有效的設計,否則『大學自我評鑑』只會淪為口號…程序上設計出能明確考核的步驟,並嚴謹執行,得到的就會是一個清楚的結果。」。

「自我評鑑」大致可以畫分為四個階段:

(1)規劃階段

包括修訂法規、組織指導委員會和推行委員會、撰寫與送審評鑑計畫書。

(2)準備階段

包括建立支持系統(人員培訓、評鑑資源及任務的規劃與分配等)、組成工作小組並開始運作、遴聘評鑑委員和觀察員等。

(3)實施階段

1.內部評鑑及內部評鑑自我改善
2.外部評鑑(必須明訂主要流程包括簡報、檢視資料和設施、訪談人員等)
3.申復(必須明訂條件、申請期限、申請次數、審議單位等)
4.評鑑結果審定(必須明訂結果分項認定,並訂定認定通過標準)
5.評鑑結果申請認定通過

(4)評鑑結果應用與公布

必須在法規中明訂結果應用於改善辦學品質,並充分公布評鑑結果以利相關人士取得相關資訊。而且必須分別規定不同評鑑結果的後續應用方式與程序。

1.結果應用

①通過者的後續精進
②有條件通過者的後續改善與追蹤評鑑
③未通過者的後續改善與再評鑑

2.結果公布

規定必須於法規中明訂結果公布的內容(評鑑報告書、評鑑結果報告書、評鑑改善規劃等)及公布方式(網頁等),以利於法規中明訂結果公布的內容(評鑑報告書、評鑑結果報告書、評鑑改善規劃等)及公布方式(網頁等),以便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查閱。

各校未必要明確切割階段,也可採取不同分段方式,但是上述相關主要程序應明訂於法規。不過,部分流程的實施細節,例如外部評鑑的實施細節如實地訪評時程、表單、報告格式等,建議規劃於計畫書即可。

建立品質保證和自我改善機制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是大學「品質保證」的一環,「品質保證」是一個持續自我檢視和自我精進的歷程。每一週期的外部評鑑是期望透過外部專家的協助,促進「品質保證」程序與結果的正確和有用。每一週期的自我評鑑既是階段性目標、策略與成效的檢核,也是長期目標與成效檢核的一環。每一週期品質保證奠基於前一週期的檢視與改進,同時也引導未來週期的發展。因此,「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應該明確建立品質保證和自我改善機制,並且在計畫書中提供具體證據。

結語

「師資培育自我評鑑」雖然剛啟動,但是很多師資培育大學已經具有「自我品質保證」經驗與機制,師資培育大學只要掌握「自我品質保證/自我評鑑」和教育部師資培育評鑑原則(107及108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應該可以順利規劃「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作者野人獻曝,上述建議酌供各校規劃參考。

◎備註

1.此乃借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張新仁校長的類比。

◎參考文獻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7)。106年起實施新一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8)。107及108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9年1月)。大專校院自辦品保認定實施計畫。取自http://www.heeact.edu.tw/media/12036/大專校院自辦品保認定實施計畫.pdf

黃碧端(2012)。大學自我評鑑的程序正義。評鑑雙月刊,39,11-13。

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2019). The program evaluation standards Statements. Retrieved from http://www.jcsee.org/program-evaluation-standards-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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