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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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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觀察──「自我改善」之機制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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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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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mitchell

文/林錦川.東吳大學退休教授

「改善」的詞意是「有所改變,使更趨完善」,要有所改變,須先找出有什麼事情須要改變,這種「找出須要改變的事項,將之朝完善的方向改變」,就是目前盛行的品質管理「P.D.C.A循環」(P-Plan計畫、D-Do執行、C-Check檢核、A-Act改善)流程的C(找出須要改變的事項)和A(將之朝完善的方向改變)。對機構或團體之運作,或對個人之行事與生活而言,「P.D.C.A循環」是必須持續不斷且用心處理的事情。

教育部為促進高等教育機構的「改善」,於《大學法》第5條規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

教育部要求各校進行自我評鑑,並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借由撰寫受評報告的過程,讓學校自行「找出須要改變的事項」,及借由外部評鑑委員的專業,從第三方角度代為「找出須要改變的事項」,作為學校「朝完善的方向改變」的依據。

「自我改善」的評鑑項目與評鑑指標

教育部辦理的高等教育校務評鑑或系所/科評鑑,均將「自我改善」列為評鑑項目,以技專校院的校務評鑑為例,103-106學年科技校院校務評鑑項目六為「自我改善」;107-112學年技專校院校務評鑑項目四為「校務經營績效與自我改善」。其中與「自我改善」相關的指標內容如下:

一、103-106學年度科技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六「自我改善」之指標:

● 6-1 學校自我評鑑機制及落實情形
● 6-2 學校持續改善之品質保證機制
● 6-3 針對前次評鑑(訪視)意見之檢討及後續處理情形 

二、107-112學年度技專校院校務評鑑項目四「校務經營績效與自我改善」與「自我改善」對應的指標為:

● 4.3 學校自我改善機制與運作之情形(含對校內院系(科)所自我評鑑之規劃與處理情形)

指標雖未如上一週期明列「針對前次評鑑(訪視)意見之檢討及後續處理情形」,但在詞意說明欄中則有「包含對前次評鑑意見之處理情形」的文字敘述,該段詞意說明之內容如下:

「自我改善機制包括行政單位自我評鑑及各系(科)所之經常性自我評量,如內控與稽核、檢討、考評、諮詢、改善意見之蒐集等措施及院系(科)所專業評鑑受國際認可必要情形之評估及推動情形的推動架構與制度;亦包含對前次評鑑意見之處理情形。」(粗體為筆者標示)

由上述兩週期的評鑑指標可歸納出「自我改善」的檢視重點在於:

(一)自我改善機制的建立(含學校持續改善之品質保證機制)。

(二)自我改善機制的運作(含針對前次評鑑(訪視)意見之檢討及後續處理情形、行政單位自我評鑑、對校內院系(科)所自我評鑑之規劃與處理情形)。

受評報告中的「自我改善」內容

部分學校可能因對「自我改善」的定義與內涵之認知不足,以致受評報告內容呈現出下列解讀錯誤的情況:

一、將校務評鑑的受評準備所組成的機制(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等)視為學校的自我改善機制。

二、將受評各階段(準備階段、執行階段、後續處理階段)的作業視為學校的自我改善機制之運作。

三、將受評報告提交前的先期自我評鑑(或稱「先期自我檢視」)視為學校的定期自我評鑑。

四、將「前次評鑑(訪視)意見之檢討及後續處理」視為學校整體的自我改善措施。

上述情況如僅是受評報告撰寫者的解讀錯誤,在報告定稿提交前的「先期自我評鑑」、實地評鑑當日的「待釐清事項回覆」、實地評鑑當日的簡報及針對委員提問的說明、評鑑報告初稿的「申復」等的整個評鑑過程中,學校應至少有4次機會可就「不符事實」的事項於報告提交前加以改寫,或提交後加以更正。

若上述情況仍然存在,其可能原因可包括:⑴受評報告撰寫者及學校評鑑機制相關成員對「自我改善」的定義確實認知不足;⑵除評鑑改善建議的處理外,學校確實無其他具體的「自我改善」措施可以作為撰寫資料。

受評單位的缺失事項較不嚴重者可能僅被列為「改善建議」;情況較嚴重者(如無具體規劃、未積極落實執行所規劃的事項、執行成效不佳、有明顯缺失等)則評鑑結果可能被列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而須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以每年受評校數大約20校的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之公告結果為例,108學年度與「自我改善」有關的項目四被列「有條件通過」者3校;109學年項目四被列「有條件通過」者2校、被列「未通過」者3校,所占比率不低,學校「自我改善」問題的嚴重性不容忽視。

「自我改善」的基本認知與作法

為落實推動「自我改善」,學校宜建立完善的自我改善之機制,發揮自我改善機制的運作功能,並將其作法及成效呈現在受評報告中。

推動「自我改善」應有的基本認知及主要作法建議如下。

一、自我改善機制的建立

(一)學校整體組織架構應具檢核、改善及追蹤、控管的功能

學校的組織架構(包括行政單位、研究單位、教學單位之一、二級組織及校級各委員會)應成為學校的「自我改善」機制。各單位及各委員會組織辦法應明確賦予「自我改善」的職責;會議紀錄的「報告事項」中應有「前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以確保能發揮追蹤及控管成效。學院、系所、學科亦須比照校務行政,建立有效的自我改善機制。

(二)利用「內控內稽制度」及「評鑑機制」補強自我檢核功能

1. 內控內稽制度

內控內稽制度因涉及學校整體經營面向,是學校「自我改善」機制中極為重要的部分。

學校應依據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就教職員工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學校內部稽核應包括:例行性稽核、科技部研究獎勵計畫指定稽核、教育部獎補助計畫指定稽核等項目。

2. 評鑑機制

評鑑機制係指「為教育部評鑑及校務/院/系所/科的自我評鑑而建立的督導與執行之機制」。

學校應就負責督導的評鑑指導委員會及負責執行的評鑑工作小組之職責、人員組成、評鑑程序、評鑑結果之處理等事項訂定「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二、自我改善機制的運作

(一)學校整體組織架構須落實經常性自我改善措施之執行

經常性自我改善係指不定期的「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之預先處理,或針對已發生的問題之立即處理」。

須隨時處理的問題包括專家諮詢意見、互動關係人之反映意見、會議決議、問卷調查結果、各項措施執行成效檢討結果、來自政府業管單位的要求改善事項、突發事件、危機狀況等。校長及各單位主管須善盡主責管理之職責,積極面對問題,處理問題。

(二)學校須落實辦理定期的各類型自我評鑑

自我評鑑應包括校務、通識教育、院/系所/科評鑑。

不宜將教育部例行評鑑前的「先期自我評鑑」(受評報告定稿提交之前預先辦理的針對受評報告內容、格式、資料的自我檢視)視為《大學法》第5條所定義的自我評鑑。

評鑑結果的運用是自我評鑑最重要的價值所在,須於「自我評鑑辦法」中訂定明確規範並落實執行。

(三)「評鑑指導委員會」須督導各受評單位對內外部評鑑改善建議之處理

針對例行校務評鑑及自我評鑑的改善建議,應於收到評鑑結果後儘速召開會議,決定執行方式與執行期程,積極處理,並定期追蹤進度。

評鑑改善建議執行情形的「已改善」、「部分改善」、「未改善」,須經討論獲得共識而決定,並提經評鑑指導委員會確認。

評鑑指導委員會宜成為常設委員會,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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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52-54 評鑑觀察──「自我改善」之機制與運作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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