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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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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系所評鑑

一、第一週期系所評鑑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於民國95年至99年分5年辦理,共計辦理79所學校共1,907個單位。受評對象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所轄之大學校院系(所)及軍警專校,評鑑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及管理學院下獨立設置之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第一週期時間內新設立之系所未納入評鑑範圍。

評鑑項目分為五個項目,分別為「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研究與專業表現」及「畢業生表現」。評鑑結果採認可制,認可結果分為:「通過」、「待觀察」、「未通過」三種結果。每一受評單位訪評行程為2天。

 

二、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計畫賡續第一週期系所評鑑之精神,仍以「認可制」為基準,並由第一週期系所評鑑從輸入面強調「提供學生一個優質學習環境」的精神,轉變為從「過程面」評鑑受評單位依據學校所建立之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落實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確保學生學習成效之作為。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與通識教育評鑑一同辦理,於民國101年至105年分5年辦理,受評對象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所轄之大學校院系(所),亦包含軍警院校、宗教研修學院及空中大學。有別於第一週期,新設系所皆須於成立三年後接受評鑑,系所所有班制納入評鑑,且各別給予結果。訪評行程則不限於2天或日間,隨受評班制上課的情況而改變。

評鑑項目部分,通識教育分為五個項目,分別為「理念、目標與特色」、「課程規劃與設計」、「教師素質與教學品質」、「學習資源與環境」及「組織、行政運作與自我改善機制」;101年至102年系所評鑑項目分為五個項目,分別為「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學術與專業表現」及「畢業表現與整體自我改善機制」;103年至105年系所評鑑項目則修改為「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教師、教學與支持系統」、「學生、學習與支持系統」、「研究、服務與支持系統」及「自我分析、改善與發展」五項。

評鑑結果採認可制,認可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每一受評單位訪評行程以2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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