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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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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觀察──校務評鑑前的「先期自我評鑑」實施方式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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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mitchell

文/林錦川.東吳大學日本語文學系退休教授

我國大學校務評鑑及系所評鑑分別自2004年及2006年起進入全面推動時期。《大學法》並配合評鑑之推動進行修正,於第5條第二款明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針對大學評鑑之作法做出明確規定。教育部並委由「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以下簡稱「台評會」)於2005年3至6月針對76所公私立大學校院進行第一次的全面性實地評鑑。

由於學校定位、屬性不盡相同,自2005年5月「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成立後,大學評鑑採雙軌方式實施,一般大學之評鑑委由高教評鑑中心辦理;技專校院之評鑑則由台評會承辦。

在歷經二個週期的評鑑後,教育部於2017年2月18日發文通知全國各大專校院「自106學年度起停辦系所評鑑,改由各校自主辦理」。因此,目前由教育部主導的週期例行評鑑僅剩「校務評鑑」一種。

現行校務評鑑之作業程序

針對評鑑原則及作業程序之規定,《大學評鑑辦法》第6條共列有十三款,其中有關作業程序的主要事項摘錄如下:

●「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大學。」(第二款)

●「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第三款)

●「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四款)

●「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大學詳細說明。」(第五款)

校務評鑑之作業時程,依教育部針對一般大學公告的「107年度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共分為「前置作業」、「自我評鑑」、「實地訪評」、「結果決定」、「後續追蹤」五個階段;針對技專校院公告的「109學年度技專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則分為「前置規劃作業」、「受評學校自我評鑑」、「評鑑實施作業」、「實地評鑑」、「後續作業」五個階段。兩者之階段劃分用語雖略有不同,但均是以「實地評鑑」為基準而規劃其前、中、後作業相關事宜,作業內容大致相同,且均在「實地評鑑」之前列有「自我評鑑」項目。本文將此種「實地評鑑」前的「自我評鑑」稱為「先期自我評鑑」。

▲ 林錦川教授分享評鑑倫理與文書撰寫之經驗。(台評會提供)

「先期自我評鑑」的定義

教育部公告的「評鑑實施計畫」,針對實地評鑑前的「先期自我評鑑」之定義分別摘錄如下:

●「107年度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自我評鑑活動是整個大學校院評鑑之核心,而校務評鑑評鑑目的旨在認可與品質改善,在此前提下,受評學校應依學校自我定位與校務發展計畫,根據評鑑項目規劃自我評鑑機制,以進行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並提交自我評鑑報告做為實地訪評之依據。…」(「校務評鑑實施計畫」貳.四「自我評鑑」)

●「109學年度技專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技專校院認可制評鑑實施流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便是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self-evaluation)。受評學校於「自我評鑑」期間,可依各受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的方式進行,並依據評鑑項目及核心指標,進行各項資料蒐集並撰成自我評鑑報告,作為後續評鑑之實地評鑑委員參考依據。…」(「校務評鑑實施計畫」附錄二、受評學校進行自我評鑑作業建議事項)

以上內容顯示,教育部對受評學校的要求重點是「各校應依自訂自我評鑑辦法規定的方式,落實辦理對評鑑項目及核心指標執行情形的自我評鑑」;評鑑的目的則在「將自我評鑑結果撰寫成自我評鑑報告,作為後續實地訪評之依據」。

「先期自我評鑑」的問題點與解決方法

依教育部前述「校務評鑑實施計畫」的定義說明,「先期自我評鑑」的過程涵蓋建立評鑑機制、蒐集資料、撰寫受評報告等實地訪評前的整個受評準備工作。所以「先期自我評鑑」可視為外部評鑑前的「內部自我檢視與驗收」(詹盛如等,2020)。亦即受評學校須於準備工作中發揮自我檢視功能,並於準備工作完成後加以驗收,再將檢視與驗收之結果融入報告內容中,完成「自評報告書」並提交評鑑承辦單位。上述「內部自我檢視與驗收」的工作,尤其是「驗收」的部分,如完全由學校內部人員負責,可能面臨的問題包括:

1.內部人員之評鑑專業度不足

學校內部具參與校務評鑑受評準備經驗之人力問題或許不大,但具校務評鑑委員經歷或具評鑑能力之人員通常不多或甚至是很少,由學校內部人員完全承擔校務檢視與驗收重責之難度必然較高。

2.檢視與驗收結果之客觀性不足

學校內部人員易受「先入觀念」、「主觀意識」、「個人情緒」之影響,檢視之視野受到侷限,檢視與驗收之結果不易確保其客觀性。

3.檢視與驗收作法不符「評鑑」定義標準

「檢視」可以僅是「檢點觀察」,提供參考意見;亦可以是專業度要求極高的「評鑑」,須進行「評斷鑑別」之作業,並提供正式的判斷意見,其程度並不相同。各校的認知及作法屬於何種程度,攸關自我評鑑結果回饋自評報告書內容調整改善之成效。

為避免可能產生上述問題,採「自辦外部評鑑」的方式,邀請外部專家學者進行評鑑,應屬可提升「先期自我評鑑」成效的策略之一。

到107學年為止,已實施的兩個週期的校務評鑑之受評學校,大致均能在例行評鑑的實地訪視前辦理「自辦外部評鑑」,惟其成效仍有待檢討。

提升「自辦外部評鑑」實施成效作法之建議

大學評鑑辦法或教育部的「校務評鑑實施計畫」,並未針對「自辦外部評鑑」的實施方式訂定規範,而由各校依自我評鑑辦法決定辦理方式。但各校之自我評鑑辦法內容之完整性不一,以致部分學校的「自辦外部評鑑」,有形式重於實質,成為例行評鑑實地訪視的「預演」,或因所聘外部委員素質未經審慎考量,造成所提供的評鑑意見只是抽象評語,而無參考價值之徒勞情形。

為發揮自辦外部評鑑的實質功能,除應力求周全的實地訪評各項準備工作外,下列建議事項可提供各校做為辦理之參考:

1.評鑑委員使用的「評鑑意見表」及「評鑑報告」之欄位設計,須能有助回應評鑑目的之要求

自辦外部評鑑使用的「評鑑意見表」(委員個人撰寫的表格)與「評鑑報告」(彙整整體意見的表格)之欄位宜配合評鑑目的而設計。除用以了解學校之優缺事項的「優點/特色」、「待改善事項與對應之改善建議」兩個基本欄位外,宜增加「針對撰寫格式之建議」、「針對各指標內容呈現方式之建議」、「其他與受評報告相關之建議」等欄位,以作為調整受評報告之主要參考依據。

2.評鑑委員應符合資格並具評鑑專業能力與素養,以利提供有用之評鑑意見

自辦外部評鑑的外部委員之聘任資格,宜比照教育部於「校務評鑑實施計畫」中所訂定的標準邀聘,且宜以具校務評鑑經驗與素養者為優先,人數不宜偏少,每一評鑑項目以至少1-2人為原則,並宜事先敦請具領導與意見統整能力的適任人員1人擔任召集人。

3.評鑑日期的安排須考量受評報告調整所需時間,以利從容調整自評報告書內容

須考量外部委員實地訪評後,意見彙整及針對評鑑意見的申復、確認及調整受評報告所需時間,而規劃外部委員訪評日期。自辦外部評鑑之作業,建議最遲須於向校務評鑑承辦單位提交自評報告書的3個月前實施完畢。

4.實地訪評流程中,宜安排「綜合座談」,做為雙方針對疑義事項之溝通時間

自辦外部評鑑具有諮詢功能,因此實地訪評流程於簡報、資料查閱、設施參觀與教學觀摩、與師生晤談、報告撰寫等基本時段之外,宜挪出時間,於報告撰寫時段前安排「綜合座談」,以利了解評鑑委員的看法與學校受評準備的問題所在,並針對疑義事項提供補充說明,協助評鑑委員作合乎實際狀況的正確判斷,以提升評鑑意見之利用價值。

◎參考文獻

詹盛如、池俊吉、廖鈺容、許品鵑、林佳宜、郭玟杏(2020)。第二週期校務評鑑自我評鑑作法與成效分析。評鑑雙月刊,85,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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