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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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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我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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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mitchell

文/黃淑苓.國立中興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暨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教授

「自我評鑑不就是大學對校內的教學、研究、行政單位或是事項進行評鑑嗎?自我評鑑的機制與結果要經過認定?教育部不是已經停辦系所評鑑?大學何苦自找麻煩進行系所自我評鑑?不然,比照先前系所評鑑流程中的內部預評,找些學者專家進行閉門檢視與諮詢?」這些問題恐怕是近年國內大學校院相關人員對自我評鑑的疑惑。本文旨在探討三個問題:當前國內所稱大學自我評鑑的意涵為何?為何要進行自我評鑑?完善自我評鑑制度的要件為何?本文以大學系所(含學位學程)評鑑為主要探討範圍,但是本文的論述也適用於通識教育、師資培育等之評鑑。

自我評鑑的意涵

近二十年來,自我評鑑一詞在我國高等教育相關文件,在不同時期、不同文件,指稱不同的內涵,因此容易混淆。自我評鑑最早正式出現於2005年全文修訂的「大學法」第五條,大學應自訂規定「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評鑑功能、人員、項目、結果運用等悉由大學自訂。這個自我評鑑可以是形式化而且無關利害,也可以徹底體檢而且關係單位生存發展,完全取決大學內部治理理念。隨後自我評鑑則出現在系所評鑑、校務評鑑、通識教育評鑑等各項評鑑的流程。通常在外部訪評委員實地訪評之前,學校必須依據評鑑項目與指標完成一項預評或是自我檢視流程,並列入評鑑報告書以供實地訪評委員據以訪評(鄺海音,2007)。至此,自我評鑑都還是大學內部的閉門作業,一切由大學內部自己規劃、運作。

自我評鑑再次出現於教育部的法規,自我評鑑已經是自辦評鑑,自我評鑑不再是大學內部的閉門作業,大學扮演高教評鑑中心角色建立和實施完整評鑑機制,包含自辦內部評鑑和自辦外部評鑑。但是只限符合特定資格的大學才享有此等自我評鑑的自主、發展和榮譽。教育部於2007年依據「大學法」,首次訂頒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結果經本部認可」的大學可以不接受教育部或教育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評鑑。教育部並在2009訂定「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第二週期系所評鑑推動前夕,教育部於2012年頒布「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落實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的規定,授權符合資格的大學可以自辦評鑑,但是其自我評鑑機制和評鑑結果要兩階段先後經過教育部或教育部委託的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認定。

自我評鑑的意義

當大學有機會選擇自辦系所評鑑,雖然要更費周章,要自付評鑑費用,他們都選擇自我評鑑。包含2016年以前已經完成自我評鑑結果認定的14所大學校院,自2012年以來教育部先後核定60所大學校院(含34所大學校院及26所科技校院)具有資格申辦自我評鑑認可(侯永琪、林劭仁、郭昭佑、陳慧蓉、池俊吉、周華琪,2017)。在我國212所大學校院(不含空大)中,這60所大學都是從「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獲益較多、資源較豐的大學,他們期望更多的自主以利追逐發展,他們也嘗試從中形塑校內的品質保證文化。

當大學有機會選擇不辦系所評鑑,又如何選擇?在2017年春節假期剛結束,媒體報導「大學系所評鑑 教育部規畫停辦」(陳至中,2018)。同年,教育部(2017年8月10日)正式函知各大學,「教育部不再強制要求各校需辦理系所評鑑,並回歸各校專業發展自行規劃」,各大學如果認為有確保教學品質保證之機制者也可以不辦系所評鑑。大學系所評鑑從「教育部依規定」辦理轉向「大學依需要」辦理。

當時本人服務的大學的教務處早已經啟動新一週期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籌備工作,包括修訂評鑑項目和指標與評鑑法規、培訓人員、蒐集校內意見、籌組指導委員會等,並且以建立和落實「學習成效導向」的自我品質保證機制和文化為目標,而且預計遵循前一週期模式申請自我評鑑認定流程。教務處主管當下立即決定續辦評鑑,並且取得校長的支持。各系所人員陸續電詢,獲知續辦決定,不乏有質疑聲音。後來透過多場說明會,向系所主管及承辦人員解釋續辦評鑑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爭取系所的認同。當時決定續辦的兩個主要考量為「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以提升辦學品質與發展特色」,「與國際接軌,讓學校教學品質可以獲得跨國認可,讓學生可以走向世界」。

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是當代國際間對高等教育的普遍要求。不論是大學要追求永續發展或是接軌國際,大學必須兼顧內在和外在品質保證,並且在組織中深植品質保證文化和健全品質保證機制(侯永琪、林劭仁、池俊吉,2017;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7、2019;Kinser & Lane 2017)。選擇自我評鑑最重要是「品質文化的建立」,後續追蹤、管考及內部後設評鑑機制的建立才是自評的主要目的(侯永琪、林劭仁、郭昭佑、陳慧蓉、池俊吉、周華琪,2017)。

完善自我評鑑制度

教育部最早在「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2009)明確定義大學完善自我評鑑機制,共有十項要件。同年又於該要點的法源大學評鑑辦法中再次定義,列出七項要件,要義皆與前述要點相同,只是沒有規定評鑑項目、外部評鑑程序和參與內部評鑑之校內人員必須定期參與評鑑相關研習。

綜觀教育部兩個法規對於「大學完善自我評鑑機制」的規定,大致可以歸納其中隱含的兩個重要考量:

(一)重視並內化品質保證信念於組織文化

大學必須重視而且已經內化品質保證於其組織文化,才能承擔建立、落實自我評鑑機制的龐大經費和業務負擔、人員反彈或人情壓力、暴露缺失等等風險,而致力於建置與落實自我評鑑機制。如果一個大學符合上述教育部兩個法規完善自我評鑑機制的第1、2、3和7項,表示這個大學已經持續、定期實際運用自我評鑑機制,落實品質保證;而且也持續、定期以規劃、執行、檢核和行動(PDCA)系統思考運作自我評鑑機制。這個大學必然是重視而且已經內化品質保證於其組織文化。

法規1「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落實執行,及依據評鑑結果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並有具體成效。」和法規3「自我評鑑所定之評鑑項目確實反映校務經營之成效或院系所及學程、學門之教育品質。」顯示大學能夠法制化、系統化進行自我評鑑,評鑑項目扣合大學和教學單位的教學特色,並且妥善利用評鑑結果自我改善。而法規7「最近一次完成自我評鑑年度至申請年度在三年以內」則反映大學定期實施自我評鑑。法規2「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則是反映(PDCA)系統思考、永續經營模式運作自我評鑑機制。

(二)健全評鑑組織並致力提升自我評鑑恰當性

自我評鑑機制固然奠基於法制,但是實際運作品質繫乎「人」-評鑑組織;健全且合理組成的評鑑組織才能確保評鑑的恰當性(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 2019)。自我評鑑至少有三個評鑑組織,一個指導、審議自我評鑑機制和結果的指導委員會、一個執行內部評鑑事務的評鑑工作小組和一個執行外部評鑑的實地訪視委員會。其中「指導委員會」和「實地訪視委員會」必須有充足、符合資格且經合理程序聘任的校外人士參與,才能維護自我評鑑的嚴謹、客觀、公正等恰當性品質。各類評鑑組織的組成、成員資格、聘任程序、任務、任期等皆應明定於大學自我評鑑法規,以利法制化。教育部兩個法規對於指導委員會和外部評鑑委員皆有規定,但是「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比「大學評鑑辦法」嚴謹且明確。

大學系所自我評鑑,是「大學」基於全校性品質保證需求而對系所進行自我評鑑,而非「系所」各自發展自我評鑑。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在大學自我評鑑機制一方面扮演指導者角色,提供自我評鑑專業諮詢和指導,審議評鑑法規、計畫等;另一方面扮演高教評鑑中心等專業評鑑機構角色,審議外部評鑑實地訪評委員名單、申復、評鑑結果報告和追蹤改善計畫。因此指導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具有指導和審議的評鑑專業與運作權威,並且能夠秉持評鑑的有用性、恰當性、正確性和效益性標準(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 2019)協助大學規劃與落實評鑑機制。

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明訂「指導委員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要點(2013)和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專校院自辦品質保證認定實施計畫(2017、2019)也有相同規定。指導委員會校外委員要超過半數,旨在降低校內人情壓力的影響。而校外指導委員的資格不宜只是偏重其學術聲望,應著重其評鑑專業和關於高等教育品質保證的專業或經驗,校內指導委員應該具有治理決策權威,才能共同發揮委員會功能。

外部評鑑的實地訪視委員能否以尊重、回應的態度,運用學術專業、高等教育教學經驗和評鑑知能,正確、公正解讀評鑑資訊,完成有用和有效的評鑑報告書,決定自我評鑑機制的效益。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明訂實地訪視委員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專校院自辦品質保證認定實施計畫(2017、2019)卻放寬訪視委員的校外人士人數為2/3以上。本人認為訪視委員應全數為校外人士,比較能夠維護評鑑品質。系所自我評鑑訪視委員應為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至於是否一定要納入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許要考量院系所屬性的差異。訪視委員遴聘應遵守專業性、公正性、嚴謹性以及倫理與利益迴避原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專校院自辦品質保證認定實施計畫,2017、2019),不宜由院系所自己決定和遴聘委員,院系所基於專業提供推薦倍數名單,應經過指導委員會審議推薦。

結語

當前,所謂大學系所自我評鑑是大學為確保院系所和學位學程教學品質所從事的自辦評鑑,包括內部評鑑和外部評鑑,並且申請專業評鑑機構的認定,以爭取國際接軌。針對院系所(含學位學程)的品質保證,大學可以選擇自我評鑑、委託專業評鑑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外部評鑑,或是其它的品質保證方式。其中自我評鑑雖然負擔不小,卻是最有利大學發展品質保證的組織文化,最能因應大學特色發展。推動自我評鑑必須全校總動員,從機制的籌建到落實,是持續不斷的過程,品質保證文化有機會逐漸內化與深化。評鑑項目與指標、文書表單格式、資料格式等都可以為自己的大學量身訂做,回應互動關係人的需求,有利符應學校發展。不論選擇何種品質保證方式,每個大學都必須正視品質保證的意義與重要,大學治理者必須嚴肅看待品質保證,並且投入適當的心力與資源領導品質保證永續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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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2005年12月28日)。

大學評鑑辦法(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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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琪、林劭仁、池俊吉(2017)。教育部停辦系所評鑑與各大學因應之道。評鑑雙月刊,67,7-10。

侯永琪、林劭仁、郭昭佑、陳慧蓉、池俊吉、周華琪(2017)。大學自辦外部評鑑與認可的實施及其影響。評鑑雙月刊,69,14-16。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7)。大學校院自辦品質保證認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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