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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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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品保認定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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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mitchell

文/林佳宜‧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專員

我國自1975年起開始發展大學評鑑,至今已有40餘年。於2006年開始第一週期系所評鑑,我國大學評鑑自此進入蓬勃發展期,先後於2011年啟動第一週期校務評鑑,2012年進行第二週期系所評鑑,教育部亦於2012年訂頒「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後修正為「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其自辦外部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教育部認定者,可申請免接受同類型評鑑,希望藉此將品質保證與持續改善的思維內化於大學組織文化中。

自辦品保認定緣起

教育部自2017年起公布取消強制性系所評鑑,由學校基於大學自主及自我課責,自行依據需求洽評鑑機構辦理系所評鑑,或是學校自辦評鑑後再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其評鑑結果,甚至只要在有「其他確保教學品質機制」之前提下,可選擇不辦理系所評鑑,此舉為我國大學評鑑奠定重要的里程碑。因此,許多學校將選擇以「自辦評鑑結果送本會進行認定之方式」,作為其確保系所品質保證機制。為此本會亦訂定「自辦品質保證認定實施計畫」作為認定學校評鑑結果之依據。並將自辦品保結果以整校進行認定之方式,改為以各系(科)、所或學位學程為單位進行認定,為一重大改變。

為協助學校依其特性與需求落實系(科)、所或學位學程自辦品質保證(以下簡稱自辦品保),本會將分階段辦理自辦品保機制與自辦品保結果認定。上一週期經教育部認定其自我評鑑機制與結果之原自辦學校,將針對其「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進行書面審查;非屬上一週期已獲認定之新申請學校則須就其「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進行書面與簡報審查。自辦品保機制經本會認定後即可據以辦理其自辦品保作業,並送交系(科)、所或學位學程「自辦品保結果報告」至本會進行自辦品保結果認定審查。自辦品保認定階段如圖一。

 

自辦品保認定申請對象

大專校院向本會申請自辦品保認定,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曾獲教育部試辦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為「認定」之學校。
  2. 曾獲教育部試辦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為「認定」之學校。
  3. 學校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之比例占全受訪院系所百分之八十以上。
  4. 學校最近一次綜合評鑑專業類結果為通過之比例占全受評院系所百分之八十以上。
  5. 學校最近一次綜合評鑑專業類結果為一等之比例占全受評院系所百分之八十以上。

自辦品保認定程序

自辦品保機制╱結果認定程序分為「初核」、「審查」、「認定」及「認定後續作業」四階段,自辦品保機制結果認定程序說明如下:

1.初核

本會收到學校「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自辦品保結果報告」一週內,依檢附資料完成初核;如資料有疏漏者,將通知學校於7日內補正。初核作業僅針對學校繳交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未符合審核者要求補正後再審。

2.審查

本會「自辦品保機制審查工作小組」╱「自辦品保結果審查工作小組」將針對學校「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自辦品保結果報告」,以及相關佐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視情況將待釐清問題提予學校,學校應於2週內送交「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待釐清問題回覆說明」╱「自辦品保結果報告待釐清問題回覆說明」至本會。

3.認定

自辦品保認定委員會將針對新申請學校之「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進行簡報審查(簡報時間以每校30分鐘為原則,含學校簡報15分鐘、Q&A時間15分鐘)。

本會自辦品保認定委員會就學校的「自辦品保機制」╱「自辦品保結果」進行審議,並給予學校「認定」或「未獲認定」2種認定之結果。

4.認定後續作業

「自辦品保機制」╱「自辦品保結果」獲認定學校須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自辦品保結果報告」,並於3週內送交「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修正版」╱「自辦品保結果報告修正版」,進行後續審查,直至審查意見確認修正完成;未獲認定學校將依審查意見決定再次進行書面╱簡報審查,並於收到審查意見6週內送交「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審查回應說明」╱「自辦品保結果報告審查回應說明」,由自辦品保認定委員會進行後續認定作業。

學校自辦品保機制認定第2次審查仍未獲自辦品保認定委員會認定,可於1年後重新申請自辦品保機制認定。自辦品保結果認定第2次審查仍未獲自辦品保認定委員會認定之學校單位可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請。

自辦品保認定時程

學校應於送交自辦品保機制認定之前一年度1月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於每年3月及9月皆會辦理為期3個月的自辦品保認定會期,學校可依據其效期與需求,自行選擇自辦品保認定會期送交「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與「自辦品保結果報告」進行審查。自辦品保認定時程表如表一。

 

自辦品保認定檢核項目

自辦品保認定檢核項目分為「自辦品保機制檢核項目」與「自辦品保結果檢核項目」,其中「自辦品保結果檢核項目」又分為「校級」與「系級」。「自辦品保機制檢核項目」共有8項,18項細項指標;「自辦品保結果檢核項目-校級」共有6項,17項細項指標;「自辦品保結果檢核項目-系級」共有6項,12項細項指標。自辦品保認定檢核項目如表二。

結語

教育部政策已宣達不主動辦理系所評鑑,將辦理系所評鑑之主動權回歸學校本身,學校可以依據自身的需求,選擇適合學校的品保方式,確認辦學的品質。評鑑機構的角色不再是「規範」學校如何做評鑑,而是以「協助者」與「夥伴」的角色,確保學校辦學品質的提升。因此,學校在選擇自辦評鑑後送本會進行認定,除可彰顯學校辦學的自主性外,亦可使學校實施之自我評鑑機制、程序與結果更具說服力,且獲認定系所的評鑑結果,將公布於本會官網與TQIDTaiwan Quality Institution Directory)網頁上,有助於提升獲認定系所之國際能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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