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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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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觀察──「教育目標」之訂定、修訂與呈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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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mitchell

文/林錦川.東吳大學退休教授

「教育」係指「按照一定的目標,對受教者的身心發展施以影響,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獲得一定的知識技能,並使其體力與智力得到發揮的一種有計畫有步驟的行為」(五南圖書「國語活用辭典」);「目標」則是指「工作或計畫中想要達到的境地或標準」(前揭辭典)。因此,「教育目標」可以定義為「針對受教者的思想品德、知識技能、體力與智力的,希望養成的境地或標準」,簡要的說法則是「人才培育的理想境地或標準」,其「境地或標準」則含有衡量能力程度(基礎、中級、高級…)之意涵。

教育目標的重要性

設定目標是人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個人或團體組織都須藉由確立目標,標定行動或運作的方向。將「目標」納入學理範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理論的是1960年代末期之後迅速發展,目前已為企業品質管控普遍採用的「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P.D.C.APlan─計劃、Do─執行、Check─檢核缺失、Act─改善行動)循環流程。該流程第一階段「Plan」的工作重點為「訂定計劃」,而計劃的訂定必須依據標示團體組織運作方向的「目標」,因此,訂定明確的「目標」可以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先決要件。

將近20年來,「目標管理」的P.D.C.A循環流程亦普遍被應用在我國高等教育的經營管理中,成為學校自我改善的必要手段之一,並被運用做為教育評鑑的重要檢視工具。教育部自93年起正式主導高等教育評鑑後,在已執行或正在執行的大專校院系所評鑑、通識評鑑或校務評鑑中,均將教育目標列為指標之要素。例:

●大學校院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101~105年)

.通識教育評鑑 項目一「理念、目標與特色」

   參考效標:1-1 辦理通識教育之理念及內涵為何?與現階段學校辦學之教育目標如何呼應?

.系所評鑑 項目一「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

 參考效標:(一)共同部分1-2依據教育目標與結合大學人才培育功能與國家產業人才需求,訂定學生核心能力之作法與結果為何?

●107108~112學年度技專校院校務評鑑 項目二「課程與教學」

 核心指標2.1課程規劃與教育目標符合之情形

以上內容僅為部分摘列,教育目標被當作評鑑依據,並不侷限於一個評鑑項目或單一指標。

教育目標對學校而言,是定位及發展的方向指引;對系/所/學位學程、學科(「系/所/學位學程、學科」以下統稱「系所」)而言,是擬定中/長程發展計畫、訂定學生核心能力、規劃課程、安排師資的方向依據。其訂定或修定的程序、內容等,都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或達到一定的標準。但歷年的校務評鑑、通識及系所評鑑,仍有部分受評單位的教育目標因程序或內容的不完備而成為評鑑意見之「待改善事項」;而影響最重大的則是因教育目標的缺失,導致據以規劃及推動的教與學各項措施,因無明確方向而未能有助於學校、學院、系所之發展。

為落實並提升教育目標之定向功能,下列事項或可做為訂定或修訂及內容呈現方式之參考:

教育目標之訂定與修訂

一、教育目標之訂定或修訂須經共識決定並完成法定程序

教育目標應力求成為可長可久或至少是不須太快調整的理念,其訂定或修訂宜秉持嚴謹態度,參酌外部專業意見,凝聚內部共識,經公開討論通過,且完成應有的法定程序。系所、學院、學校之教育目標至少要分別經該當層級之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

二、教育目標之訂定或修訂須符合時宜

1.教育目標之「訂定」時機

新成立之學校、學院、系所,應「訂定」教育目標;新合併之學校、學院、系所則應重新「訂定」教育目標。

2.教育目標之「修定」時機

學校、學院、系所因改制或改名;系所因停招部分班制、改隸其他學院或學院教育目標有重大改變;現行教育目標內容有明顯缺失(如未符以下三至六項所述情形),均宜檢視是否有「修定」教育目標之必要。

教育目標之調整可能牽動學生核心能力、課程規劃與師資安排。若無第2點所述之情形,則以不輕易更動為原則,並宜避免只因主管換人,理念不同而頻繁修訂。

三、教育目標宜兼顧專業知能與通識學養

「通識」乃知識份子須具備的基本學養,包括須學習的知識、須擁有的能力,與須蓄積的涵養,它是高等教育極重要的一環。通識教育之規劃主責雖在校級單位,但學院及系所並不能置身事外。學院及系所參與各類型通識課程規劃之方式如下:

1.基本通識課程(語文、資訊、體育等共同必修或選修):除校訂科目外,系所得視需要增開課程(如進階英文、職場外語)。

2.核心通識課程(指定必修):除校訂科目外,院/系所亦得指定開設全院/系共同必修科目(如職業倫理)。

3.博雅通識課程(分領域選修):其領域(人文藝術、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通常由院/系所選定。

此外,提升學生品格素養措施之一的「潛在課程」(課外學習活動),系所除須配合學校推動外,極大部分須自行規劃與執行。因此,學校、學院、系所之教育目標均不宜獨重專業知能而忽略通識學養。

四、教育目標宜符合當前及未來的專業/產業或社會發展趨勢

學校培養的畢業生必須能為國家社會所用,否則即是浪費資源。學校教育不能跟不上時代或與社會脫節。因此,教育目標須對應專業/產業或社會發展趨勢而訂定或修訂。特別是外在環境變化快速的科學、技術、資訊、通訊及與國際潮流相關的已成立之系所,更須定期積極審視及評估外在環境變化所可能帶來的契機與威脅而做適當的因應。即使教育目標不需修改,亦須在學生核心能力及課程規劃上配合調整。

五、教育目標宜符合自身條件

自身條件包括專業特色、師資、學生素質、空間與設施、圖儀及軟硬體設備、行政組織與法規制度、學校內外部資源與支援、董事會之定位與態度(私校)、學校位置與周邊環境等事項的優勢與劣勢。

教育目標之訂定或修訂宜考量以自身條件達成該教育目標的可能性,採務實原則,不宜過度好高鶩遠而淪為無法達成的空想。

六、學校、學院、系所之教育目標應有合宜之對應

「對應」係指「相互呼應」。一般而言,因學院是同性質系所之集合體,負有統籌全院運作之責。因此,系所教育目標與學院教育目標之對應程度,理當較與學校教育目標之對應程度為高;但對標榜特定專業(如藝術、餐旅、護理、外語、商業、影藝、設計、海洋)且將之列為校名的學校來說,系所教育目標不僅應與學院教育目標有適當對應,與學校教育目標之對應亦須有較高程度之要求。

教育目標之呈現方式

一、教育目標之文字表達宜符合「簡淺明確」原則

教育目標內容不宜太簡略,亦不須冗長闡述教育原理,或將依據教育目標訂定的學生核心能力逐條重複列入。敘述方式以能明確揭示「要培養具何種知能及涵養的,何種程度(基礎、中級、高級…)之人才」的基本輪廓概念為原則。

教育目標是須公告於單位網站,對外界公開並讓全體師生週知的重要資訊,其文字表達必須淺顯易懂,避免使用閱讀者不易了解的特殊用語。

二、系所不同學制之教育目標宜有區隔

學制是以所頒授的學位為區分基準。「區隔」係指「能區分其差異」,但並不是要求必須完全不同。系所若設有不同學制,如學士班及碩/博士班,因授予之學位不同,要求的知能與涵養之範圍或程度亦不相同,其教育目標須有區隔。

至於相同學制的日夜間部(含在職專班),因基於學位等值之考量,以不做區隔為原則,惟若確有區分之必要,可在學生核心能力的要求上做微調,但不宜落差太大,失之寬鬆。

三、系所之教育目標宜與系所名稱對應

系所名稱是總體教育內容的印象顯示,大部分系所在命名時,通常都能盡可能考量讓人「望名生義」,以利了解其教育內容。

惟近年因科技進步與學術思維的演進,大專校院之系所名稱有加入新的專業要素,以致外人單從字面不易了解其完整語意者,例如,「人類發展」、「形象管理」、「互動設計」、「資訊模擬」等;另由於專業分工細緻的影響,系所名稱有與其他系所相近,但語意並不完全相同而有待清楚區分者,例如,「商業設計」與「商品設計」、「餐旅管理」與「餐飲管理」、「服裝設計」與「服飾設計」等。有上述情形的系所,宜善用教育目標協助釐清系所名稱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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