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

評鑑觀察──學生核心能力之訂定

  • 發布日期:
  • 更新日期:
  • 資料點閱次數:1665
  •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 編輯者:mitchell

文/林錦川.台灣評鑑協會監事

「培育學生具備優良的學識能力與品德修養」是教育機構應追求的教育目標及應實踐的教育責任。「學識能力」與「品德修養」之培育,主要憑藉的是良好的「教學品質」。「教學品質」係指「學校提供的資源與支援、課程規劃、科目教學內容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項目與人才培育需求之符合程度」。「學識能力」屬具象事物,可以評量「教學品質」所發揮之成效;「品德修養」則屬抽象事物,無法在學生畢業前驗證教與學的成果。

廣義的「學識能力」類同古人所謂的「禮、樂、射、御、書、數」六藝,其範圍極為廣大,各校或各科系所可依教育目標及自身條件各自設定,並據以規劃教與學各項措施。但若為提升辦學成效,凸顯辦學特色,教育機構對人力、物力等資源之運用,須有重要與次要之層次考量。在教與學措施的推動上,就有必要先確定培育重點,以利進行最有效的規劃。此種欲培育的「重點能力」,即是通稱的「學生核心能力」。

教育部自100年起實施的認可制評鑑,明確將學生「學識能力」的檢視內容設定在「核心能力」。如101-105年的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其項目一內容為「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其參考效標1-2內容為「依據教育目標,結合大學人才培育功能與國家產業人才需求,訂定學生核心能力之作法與結果為何?」、參考效標1-4內容為「依據核心能力進行課程規劃與設計之機制運作與結果為何?」。因此,101年之後的大學或技專校院的校務或科系所評鑑,多數受評單位在受評報告中,亦採用教育部的用語,將「學生核心能力」列為與教育目標或教與學成效相關的評鑑指標之分項。

惟因部分受評單位對「學生核心能力」的定義解讀不同,以致有將無法檢核的抽象事項列為能力指標,或所訂定的能力並無對應課程之情形,而成為評鑑意見之待改善事項。

本文擬就「學生核心能力」的內涵試作分析,並針對「學生核心力」的訂定原則提供參考意見。

「學生核心能力」的內涵

一、「學生核心能力」的範圍

目前我國高等教育機構針對學生培育所規劃的課程,均包括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因此,校級的「學生核心能力」當然包括「專業能力」及「通識能力」;大學學士班、專科學校各班制則視通識課程規劃之參與情形,決定「學生核心能力」除「專業能力」外,是否納入「通識能力」;碩博士班因無通識課程,其「學生核心能力」原則上以「專業能力」為範圍。

二、「學生核心能力」中的「通識能力」

「專業能力」係指「學生畢業時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與實務運用能力」,其定義通常不致混淆;但「通識能力」則因各校通識課程規劃方式不同,有可以訂定檢核指標者,亦有無法在畢業前評估該科目教學目標達成情形者;且同類型科目之培養目標有稱「素養」者,亦有稱「能力」者,各校使用之名稱亦不一致,而有必要加以清楚界定。

目前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設的通識課程,廣義的分類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基本通識(或稱「共同課程」):包括語文(中文與外文)、資訊、體育等共同必修及選修課程。

博雅通識:屬於分領域選修課程,如:《文學與藝術》、《人際關係》等。

核心通識:學校或學院的指定必修課程,如:科技校院的《職業倫理》、護理專校的《生命關懷》;本項通識課程依學校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開設。

其中的「博雅通識」及「核心通識」屬於修養課程,即使課程修畢亦無法訂定能力指標,於畢業前加以檢核其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而須待畢業後在個人生涯中才有機會得到印證;在學期間,學校或科系只能對學生作「歷程要求」(如:參加藝文活動、社會服務等)。而「基本通識」則屬於在畢業前即可評量實質能力達成情形之課程,可以訂定能力指標加以檢核。因此,從檢核角度所見的「學生核心能力」中的「通識能力」,應指第1類的「基本通識能力」。

「學生核心能力」的訂定原則

一、宜以「主要能力」為範圍

因「核心能力」係指「學生畢業時應具備的主要的能力」,校級能力因涵蓋面較廣,條項可能較多;但科系所則宜確實檢視所定能力是否符合「主要能力」之定義,不須追求「越多越好」,以免無法有效投入資源,進行課程開設、師資安排等配套措施之規劃。

二、宜符合「務實致用」之精神

須考量學生之素質及學校及科系所的培育能量,內容以務實為原則,不宜「好高騖遠」,以免淪為口號。

學士班修業年限4年;專科學校則為2年(二專)或5年(五專),因此宜以5-10年後的國家或產業人力需求為主要依據,以利學生畢業後能學以致用。

三、須與教育目標對應

學制(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不同,教育目標須有所區隔。依據教育目標訂定的「學生核心能力」亦應有領域和程度之不同。例如,以「撰寫與發表能力」而言,針對學士班學生可訂定「應具能運用資訊工具蒐集資料、分析數據,並能『以書面及口頭方式報告分析結果之能力』」;針對碩士班學生則可提升為「撰寫專業論文及研究成果報告之能力」;針對博士班學生可更提升為「以英文撰寫國際期刊論文及研究成果報告之能力」。

同一學制的不同班制,如:學士班的日間部與進修部,或二技與四技,基於「學位等值」之理念,「學生核心能力」宜盡可能相同;若因客觀條件(如:在職專班)必須加以區隔,亦宜避免落差過大。

因通識教育之主責單位為通識教育中心、資訊中心、體育室等校級單位,所以校級「學生核心能力」應包括語文、資訊、體育等「基本通識能力」和「專業能力」。

校級「專業能力」宜能反映所設置的學院或科系所之專業特色,如設有理工學院之學校,宜訂定類如「畢業生應具有紮實的物理、化學及數學之基礎能力」之校級指標。

科系所若參與基本通識課程之規劃,於校訂科目之外,另增開課程(如:學士班的《進階英文》、研究所的《科技英文》);或為提升學生之語文能力而提高畢業門檻要求標準,則科系所的「學生核心能力」除「專業能力」外,得列入「基本通識能力」,訂定如「畢業生應具備以英語進行溝通/撰寫論文之能力」之指標;科系所若未參與基本通識課程之規劃,則「學生核心能力」僅列「專業能力」即可。

教育目標如有修訂,須檢視是否須配合調整「學生核心能力」。

四、須能訂定檢核指標及檢核方式

訂定「學生核心能力」是教學品質「目標管理」的「P.D.C.A」循環流程中的PPlan-計畫)的內涵之一,它必須歷經DDo-執行)、CCheck-檢核)階段。因此,它須訂定檢核指標及檢核方式。例如,針對護理科系的「一般臨床照護能力」訂定的檢核指標為:1.具判斷健康與疾病之相關知識;2.具熟練的疾病照護技術。針對檢核指標1的檢核方式為「a.修畢○○課程 b.通過○○檢定 c.取得○○資格」;針對檢核指標2的檢核方式為「a.通過○○檢定 b.取得○○資格 c.完成醫院臨床實習○個月」。

「學生核心能力」的檢核方式包括:修畢特定課程、考取證照、通過檢定、提交報告、發表論文/作品、參與展演、完成校外實習、擔任TA等,宜力求多元客觀。

五、須依據「學生核心能力」開設課程

培養學生能力的最主要方法是開設正式課程。例如,針對語文科系的學生若訂定「畢業生應具聽、讀、說、寫、譯五項基礎能力」,就必須對應開設聽講、閱讀、會話、寫作、翻譯等課程。

「學生核心能力」既然標定為「核心」,其對應開設的課程宜包含必修課程,且不宜侷限於單一課程,並宜注意學分數不宜過少。

碩博士班因必修科目不多,宜注意核心專業能力之設計,並規劃特定選修科目的開課方式(如隔年輪開)。另因碩博士班學生已具基礎學識及學習能力,可規劃正式課程之外的自主學習項目(如:閱讀指定期刊論文、參加學術研討會),以培養其核心能力。

檔案下載

  • p51-53 評鑑觀察──學生核心能力之訂定 pdf
回頁首